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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东营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9日

东营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若干政策

一、鼓励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一)拟上市、拟股权挂牌和拟债券发行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含拟间接境外上市企业规范过程)中涉及的工商、土地、房产、税务、车辆等变更事项,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

(二)拟上市、拟股权挂牌企业在最近5年内因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税、财政贴息贷款等)而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按上市要求进行规范的同时,作为国家扶持资金处理。

(三)拟上市、拟股权挂牌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涉及地方税收问题,由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支持。

(四)拟上市、拟股权挂牌企业在上市、股权挂牌前进行财务规范时增加的成本,由同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二、引导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五)拟上市、拟股权挂牌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安监等部门应优先办理立项、土地、规划、环评、能评、安评等手续。

(六)拟上市、拟股权挂牌企业自进入上市辅导之日起3年内(不足3年上市的,至上市挂牌日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经同级政府同意,可给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0%的减免。

(七)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后(含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市政府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后,市政府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八)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市政府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九)企业在指定的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后,市政府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十)企业采用买壳、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方式上市,注册地迁至我市的,市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或证交所审核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券,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后,市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发展资本市场各类融资机构

(十二)对在我市新设立的种子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并购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以及各类资产管理公司等,市政府按实缴资本的1%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新设机构在我市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的30%,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三)对依托我市优势产业组建的各类生产要素交易平台,经省政府批准并开业后,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其他事项

(十四)拟上市、拟股权挂牌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为3年。因自身原因中止上市或挂牌工作的,不再享受本政策中规定的优惠措施,且退回上市或挂牌过程中所享受的补助资金。被奖励对象在相关工作过程中涉嫌欺诈,经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将已领奖金全额退还。

(十五)本政策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十六)本政策自2014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8日。以前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